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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售电公司注册条件与备案审批要求

    发布时间: 2024-04-24 15:33    
山西售电公司注册条件与备案审批要求

山西售电公司注册条件与备案审批要求

 

为规范山西省售电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供应,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应当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电力销售的企业。
山西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售电市场的培育和规范,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售电公司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的电力产品及服务,增强市场竞争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售电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山西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1、准入条件
申请在山西省境内从事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以下简称“售电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西省境内依法注册;
(二)资产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与售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四)建立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具备保障连续、稳定、安全供电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签订的长期、稳定、可靠的购电合同或协议;
(六)符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要求。
售电公司不得同时持有发电业务许可和售电业务许可,也不得在同一电力区域内同时持有多个售电业务许可。
2、注册与备案
售电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山西省境内的市场监管局完成公司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售电公司应当在公司注册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能源局和山西省能源局的相关规定,向山西省能源局提交售电公司准入备案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公司注册地址证明、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公司治理结构图、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及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3、售电业务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售电公司申请售电业务许可,应当按照国家能源局的规定,向山西省能源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售电公司准入备案通知书;
(二)售电业务申请书;
(三)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副本;
(四)公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说明;
(五)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任职资格、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的说明;
(六)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市场信用支撑文件;
(七)公司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签订的购电合同或协议样本;
(八)售电业务技术方案和服务承诺;
(九)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材料。
山西省能源局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整性审查。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山西省能源局应当一次性告知售电公司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全部内容,售电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或者修改材料。
山西省能源局在材料审查合格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连同售电公司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收到山西省能源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国家能源局应当颁发售电业务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售电公司并说明理由。
4、售电业务的开展与管理
售电公司在取得售电业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取得电力市场注册注册资本后,方可开展售电业务。
售电公司在开展售电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电力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或者限制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售电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服务体系,提供规范、透明的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售电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客户服务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客户服务电话和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合同签订、费用结算、故障报修等一站式服务。售电公司应当主动向用户公开电价、服务标准、交易规则等重要信息,确保用户的知情权。
售电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和市场规则,与用户依法订立和履行购售电合同,保障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售电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随意中断供电或者采取其他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售电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向山西省能源局报送业务数据、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配合山西省能源局进行市场监测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