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售电公司公示新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售电公司公示的新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产要求**:
- 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 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 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 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2. **从业人员**:
- 售电公司应拥有10名及以上具有劳动关系的全职专业人员,其中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职称包括电力、经济、会计等相关专业。
3. **经营场所和技术支持系统**:
- 售电公司应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内设有固定经营场所,以及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
4. **信用要求**:
- 售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无失信被执行记录。
5. **公示流程**:
- 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注册申请和材料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审查。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的信息及相关资料将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和电力交易机构等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6. **其他要求**:
-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资产要求外,暂应满足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的要求。
-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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